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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宗西食品商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2-0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4303221034906-S

产品名称:猕猴桃

不合格项目:氯吡脲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宗西食品商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孙家湾镇龙虎湾村


二、 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11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宗西食品商店,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猕猴桃,执法人员责令该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宗西食品商店20221011日从醴陵市水果市场一摊贩处购进猕猴桃15公斤,购入价是每公斤6元,购回后以每公斤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至调查时止,该批猕猴桃已经全部销售,无库存。商家立即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购买对象为流动散客,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不合格的原因来自种植环节,非经营环节导致

当事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整改情况: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实施召回措施;2、清查商品,今后建立健全食品索证索票制度;3、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4、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0元,对当事人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03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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