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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汤凤祥食品商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2-2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683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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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2211034262
产品名称:猕猴桃
不合格项目:氯吡脲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汤凤祥食品商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茶山镇长沙岭居委会黎家坟组23号
二、 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醴陵市汤凤祥食品商店,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猕猴桃,执法人员责令该商店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汤凤祥食品商店于2022年11月17日共购进该批次猕猴桃6kg,其中2.4kg以进货价销售给抽检人员、剩余3.6kg赠送他人,无利润、无库存。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购买对象为流动散客,未能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猕猴桃氯吡脲项目超标的原因是种植环节引起的,非经营环节导致。
整改情况:1、主动排查问题原因,并立即整改,优化进货、销售过程;2、加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并核实供货商资质和农产品农残检验报告。
五、溯源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猕猴桃进货于醴陵市惠鲜水果商行,2023年2月24日我局工作人员对醴陵市惠鲜水果商行的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此批猕猴桃于2022年11月16日在长沙红星水果批发市场进货,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未登记进货台账,我局对醴陵市惠鲜水果商行行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号:醴市监责改〔2023〕0702号)责令其限期改正。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积极配合调查,进行自查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