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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王坊联新食品百货商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3-2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731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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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20690
产品名称:豇豆
不合格项目:甲基异柳磷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王坊联新食品百货商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浦口镇联盟社区新店组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20690)送达给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豇豆,其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不合格豇豆,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在《检验报告》送达之日前该批次豇豆已全部售完,之后也无销售豇豆的行为。对于已售出的豇豆,当事人已在店内张贴《召回公告》。该批食品货值45元,当事人获利8.18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来自种植环节的农药残留,非经营环节导致。当事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整改情况:1、立即张贴召回公告;2、组织员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学习培训;3、对店内食品开展自查,严格把控进货记录台账,进货时索要对方的相关资质,确保食品问题可有源头追溯。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涉嫌构成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是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18元,并处罚款10000元,合计10008.18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