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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粤客隆购物广场经营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3-23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20676、JDLL20220672

产品名称:豇豆、茄子

不合格项目:甲胺磷、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粤客隆购物广场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王仙社区建设路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20672、JDLL20220676)送达给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豇豆,茄子,其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不合格豇豆,茄子,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粤客隆购物广场具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的义务,于2022年10月,临时性从村民农户处购得豇豆,茄子,其中豇豆购进3KG,茄子购进6KG,豇豆销售价格为8元/KG,茄子销售价格为4元/KG,目前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仓库内无库存,总计销售额48元,获利为8元。2022年10月25日经食品监督检验该批次豇豆,茄子不合格,当事人在《检验报告》送达之日前该批次豇豆,茄子已全部售完,仓库内也无库存,之后也无销售豇豆,茄子的行为。对于已售出的豇豆,茄子,当事人已在店内张贴《召回公告》。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来自种植环节的农药残留、土壤污染,非经营环节导致。当事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整改情况:1、立即张贴召回公告;2、组织员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学习培训;3、对店内食品开展自查,严格把控进货记录台账,进货时索要对方的相关资质,确保食品问题可有源头追溯。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涉嫌构成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是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元,并处罚款9900元,合计9908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