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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万客隆商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3-2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738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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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4303220616786-S
产品名称:蜂蜜姜(蜂蜜味)
不合格项目:胭脂红,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万客隆商行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泗汾镇车站居委会(泗汾粮库门面)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醴陵市有明食品厂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醴陵市沈潭镇美田桥村张家桥组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万客隆商行,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责令该商家进行原因调查、制定相关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万客隆商行共购进涉案蜂蜜姜5斤。已全部售出,无库存。商家已发布召回公告,但由于这批次蜂蜜姜的购进时间与启动核查处置的时间间隔较长,顾客购买后基本上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涉案不合格产品。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分析,发现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生产厂家在浸泡原料的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过量。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严格把控进货渠道,坚决不采购质量不明的食品。2、对购进的产品都要求附带检验报告与进货票据,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4元,并处罚款10000元,合计10014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