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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海瑞海鲜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3-2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738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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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P202211214
产品名称:泥鳅(活)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海瑞海鲜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社区东区集贸市场1号门面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海瑞海鲜店,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泥鳅,该批次泥鳅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海瑞海鲜店购进该批次泥鳅共5公斤。商家于2022年9月15日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购买对象为流动散客,截至2022年10月21日,无消费者联系商家退回商品。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泥鳅不合格的原因来自养殖环节,因养殖环节使用了过量兽药,且泥鳅未过休药期就流入市场销售,非经营环节导致。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联系方式,且当事人在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
整改情况: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2、严格把控进货记录台账,索要生产方的相关资质,确保食品问题可有源头追溯。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牛蛙采购自长沙芙蓉区薛永发水产品经营部,我局已于2022年12月5日将该线索移送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积极配合调查,进行自查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