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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肖婆佬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3-2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4303230100069-S

产品名称:肖婆佬咸味香肠

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一家生鲜超市瑞和新城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醴泉路八号办公楼一层

标称生产单位名称:醴陵市肖婆佬食品加工厂

标称生产单位地址:醴陵市王仙镇王仙社区新庙组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1月17日,我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存在异议,当场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2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复检报告(编号:A2023-03-W200005), 报告显示:醴陵市肖婆佬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肖婆佬咸味香肠仍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我所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并于当日立案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加工该批次不合格的肖婆佬咸味香肠总计25千克,均已全部售出且无法召回,每公斤香肠所获利润10元,总计违法获利250元,当事人积极主动追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并在加工厂外张贴《召回公告》,当事人的生产加工车间内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计量器已校检,并主动向执法人员提供食品销售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台账复印件。当事人在得知香肠不合格情况后积极整改,于2023年2月7日提供了肖婆佬咸味香肠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产品属于人为操作不当导致。当事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整改情况:严格把控生产、加工、销售记录台账,组织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学习,并于2023年2月7日取得了该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编号:SW202302009)。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已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源头企业应当严格从源头把控食品生产加工制售过程,出现此不合格问题,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采取召回、整改措施,对社会未造成危害,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50元,并处罚款15000元,合计1525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