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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一家生鲜超市瑞和新城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3-3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752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3-3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4303230100069-S
产品名称:肖婆佬咸味香肠
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一家生鲜超市瑞和新城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醴泉路八号办公楼一层
标称生产单位名称:醴陵市肖婆佬食品加工厂
标称生产单位地址:醴陵市王仙镇王仙社区新庙组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1月17日,我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我所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并于当日立案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2022年12月27日,当事人以每公斤78元的价格从醴陵市肖婆佬食品加工厂购进7.5公斤肖婆佬咸味香肠,以每公斤87.6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总共货值657元。当事人积极主动追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并在店铺外张贴《召回公告》,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查找原因并予以改正,该不合格批次商品未售出。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不合格原因来自生产环节,非经营环节导致。当事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整改情况:严格把控索证索票记录台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学习。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已构成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出现此不合格问题,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采取召回、整改措施,对社会未造成危害,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5000元罚款。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