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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粤客隆购物广场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5-1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825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5-1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A2023-03-J300339
产品名称:卤豆腐(非发酵性豆制品)
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粤客隆购物广场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王仙社区建设路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武冈市云山情卤业有限公司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湖南省武冈市迎春亭办事处托坪村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A2023-03-J300339)送达给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卤豆腐,其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不合格卤豆腐,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12日购进由武冈市云山情卤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卤豆腐(非发酵性豆制品),已向对方索要进货单据,经营资质及检测合格报告,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之日前该批食品已全部售完,店内也无库存,之后也无销售该批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进货台账记录,供货商资质及卤豆腐检测合格报告,并立即启动了召回工作,但由于时间较长,卤豆腐已全部食用完毕,因此产品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来自生产环节,非经营环节导致。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1、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2、召回不合格食品。3、强化工作人员食品安全业务知识培训学习。4、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涉嫌构成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无主观故意销售不合格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