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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聚果堂食品商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5-1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829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5-1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4303230203554-S、4303230203555-S
产品名称:云南香蕉、超甜蕉
不合格项目:蚍虫啉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聚果堂食品商行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阳三星城D栋108、109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的云南香蕉和超甜蕉,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商行于2月25日从醴陵市增蒲水果经营部购进云南香蕉和超甜蕉各1件(17斤/件),云南香蕉的进货价格是3.7元/斤,销售价格3.98元/斤;超甜蕉的进货价格是4.5元/斤,销售价格5.98元/斤。其中超甜蕉已经抽检了2.78斤、云南香蕉抽检了4.024斤,余下的27.196斤已全部销售出去,共获利29.92元。至收到检验报告之日止,此批次云南香蕉和超甜蕉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商家发布召回公告,无退货的情形。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云南香蕉和超甜蕉不合格的原因来自种植环节,非经营环节导致。当事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及整改。
整改情况:收到报告后,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深入学习食品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复查时未发现经营该批次食品。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我局决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9.92元,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合计5029.92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