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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来龙门超市有限公司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5-2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8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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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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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来龙门超市有限公司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4303230308221-S
产品名称:生姜
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来龙门超市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解放路东段6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来龙门超市有限公司,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生姜,该批次生姜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来龙门超市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生姜共7.247公斤。已于2023年3月21日前全部销售完。该公司已发布召回公告,公示期间无消费者联系退回,因此召回为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不合格原因来自种植环节,非经营环节导致。当事人在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
整改情况:1、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产品,2、清查商品,3、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执行好进货查验制度。4、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5、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6、对采购的未经检验的食用农产品进行送检或自检。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在采购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未查验供货者营业资质,未保存进货票据,导致无法对不合格生姜继续溯源。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10.4元,对当事人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5110.4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