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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有朋食品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6-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869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6-1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CTT23030800667
产品名称:蜂蜜姜
不合格项目:胭脂红
被抽样单位名称: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被抽样单位地址: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街道玉湖东路106号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醴陵市有朋食品厂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沈潭镇美田桥村张家桥组1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广东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CTT23030800667一份送达给醴陵市有朋食品厂, 该厂负责人刘有明予以签收。执法人员责令其进行不合格原因排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9日共生产上述蜂蜜姜100斤,销售价为7.5元/斤,成本价为6.5元/斤,货值金额为750元,共获取利润100元。至2023年4月3日我所核查日止,上述产品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当即张贴和发布了召回公告,公示期间无消费者联系商家退回产品进行后续问题的处理,实际召回数量为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浸泡生姜时食品添加剂搅拌不均匀。
整改情况:我局于2023年4月3日对醴陵市有朋食品厂送达了不合格报告,收到报告后,该食品厂对其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关措施,整改完成后,我局于2023年5月29日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验收,经核查该商场采取下列措施实行了整改:1、停止生产检验不合格的产品。2、严格控制生产程序,改进工艺。 3、按照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上述整改已经落实。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涉案食品货值低,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0元,处罚款8000元共计810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