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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粤客隆购物广场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6-30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P202310316

产品名称:酒友花生(油炸类)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粤客隆购物广场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王仙社区建设路

标称生产单位名称:江西喜之悦食品有限公司

标称生产单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农业大道999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其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粤客隆购物广场于2023年1月,共购进酒友花生(油炸类)6千克,其购进价格24元/ KG,销售价格为30元/ KG,目前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仓库内无库存,总计获利为36元。当事人已在店内张贴《产品召回公告》。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来自生产加工源头,非经营环节导致。当事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向我所提供了由上饶市德普产品质量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出具的酒友花生的产品(2023年3月9日生产)检验合格报告,并及时进行了整改。整改情况:1、立即张贴召回公告;2、组织员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学习培训;3、对店内食品开展自查,严格把控进货记录台账,进货时索要对方的相关资质,确保食品问题可有源头追溯。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涉嫌构成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6元,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5036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