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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华瑞食品厂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7-10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A2023-01-J771245

产品名称:兰花根(糕点)

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

被抽样单位名称:浏阳市愚公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古港镇沔江村聚生组(沔江葡萄自摘基地旁)

标称生产单位名称:醴陵市华瑞食品厂

标称生产单位地址: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上洲村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5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华瑞食品厂,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兰花根,该批次兰花根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责令该厂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兰花根,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华瑞食品厂共生产该批次兰花根共10.5公斤2023年5月4日前全部销售完厂家已发布并张贴了召回公告,公示期间无消费者前来退货,因此召回为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之前已经送检同品种产品,检验报告显示合格。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在于空气中温度和湿度较高,储运环节保管不当。当事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

改情况:1立即贴出召回公告,电话联系经销商,尽快召回此批不合格产品;2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了食品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及食品储存知识培训学习;3对厂内的食品及原料进行了大清查,对厂内进行了清洁整改,待整改到位后,重新送检,食品合格后上市销售。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四章第七条第(一)项、第(五)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下列不予处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五)其他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进行自由裁量,根据上述法律和自由裁量权基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