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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建南食品商行经营食品中含有禁用兽药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8-2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987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8-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30028
产品名称:牛蛙
不合格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建南食品商行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左权南路62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建南食品商行,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责令该商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建南食品商行共购进涉案牛蛙10.2斤,已全部售出,无库存。商家已发布召回公告,但由于这批次牛蛙的购进时间与启动核查处置的时间间隔较长,顾客购买后基本上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涉案不合格产品。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发现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牛蛙产地农户在养殖中使用药品不当。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严格把控进货渠道,坚决不采购质量不明的食品。2、对购进的产品都要求附带检验报告与进货票据,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牛蛙的供货商是长沙县湘龙滕氏水产品经营部,地址是长沙县湘龙街道万家丽北路1号水渡河市场4栋102。我局已于2023年8月24日将该线索移送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开具了进货凭证并提供了身份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