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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好又多购物广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9-1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30298

产品名称:长豆角(豇豆)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好又多购物广场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石亭镇石亭居委会芙蓉路73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7月4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现场未发现涉案长豆角(豇豆),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6月18日从荷塘区海海蔬菜批发部以2.3元/斤的价格购进7斤长豆角(豇豆),以3.98元/斤的价格放于店内销售。至检查之日止,长豆角(豇豆)已售完,无库存。当事人立即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购买对象为流动散客,且长豆角的保存期短,顾客购买后已经食用完毕,因此召回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长豆角(豇豆)不合格的原因来自种植环节非经营环节导致。

当事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

整改情况: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2、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3、增强工作人员培训,加强进货渠道管理,严格进货查验严把食品进货关。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长豆角(豇豆)的供货商为荷塘区海海蔬菜批发部,地址为株洲市荷塘区中南蔬菜批发市场水菜棚4号。2023年9月11日,我局已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及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检验不合格的长豆角(豇豆)已销售完毕,在采购商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