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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均楚镇湘兴批发部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9-1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016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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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30287
产品名称:茄子
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均楚镇湘兴批发部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均楚镇金山居委会文化路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7月4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现场未发现涉案茄子,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部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6月8日从供货者钟旭初处以2.6元/斤的价格购进5.1千克茄子放于店内销售。其中茄子已售2.11千克用于抽检,剩余1.1千克自己食用,1.89千克丢弃处理,无库存。由于没有对外销售,因此无需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茄子不合格的原因来自种植环节,非经营环节导致。
当事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
整改情况:1、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2、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加强进货渠道管理,严格进货查验,严把食品进货关。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处5000元罚款。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