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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万客隆商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9-1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016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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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30287
产品名称:茄子
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万客隆商行均楚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均楚镇金山居委会文化路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7月4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现场未发现涉案茄子,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6月19日从供货商贺光明处以0.7元/斤的价格购进35.8斤茄子,以0.69/斤的价格放于店内销售。上述茄子已销售5.36公斤,剩余12.54自行销毁,无库存。当事人立即发布了召回公告,由于购买对象为流动散客,且茄子的保存期短,顾客购买后均食用完毕,因此召回为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茄子不合格的原因来自种植环节,非经营环节导致。
当事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
整改情况: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2、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3、增强工作人员培训,加强进货渠道管理,严格进货查验,严把食品进货关。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茄子采购自醴陵市个体工商户(贺光明)。该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继续溯源,我局对该店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当罚[2023]0803号)。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及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商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