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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湖南八零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9-22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A2023-03-J342397

产品名称:鲜鸭耐撕酱板鸭

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安乡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书院洲社区浙江路1号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湖南八零后食品有限公司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醴陵市浦口镇李洲村翻身组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725日,我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进行原因排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加工该批次不合格的鲜鸭耐撕酱板鸭总计50包,每包30元,货值1500元。当事人积极主动追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并在工厂外张贴《召回公告》,由于该批次产品均已全部售出且间隔时间较长,顾客购买后已食用完毕,因此无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不合格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导致。当事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2023年83日取得了湖南八零后食品有限公司酱卤碎碎鸭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                                  

整改情况:严格把控生产、加工、检验、销售等环节,增加检验频率,组织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学习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源头企业应当严格从源头把控食品生产加工制售过程,出现此不合格问题,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采取召回、整改措施,对社会未造成危害,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20元,并处罚款10000元,合计1032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