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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刘秋平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9-2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033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9-2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30343
产品名称:小红椒
不合格项目:啶虫脒
被抽样单位名称:太一农贸蔬菜区34号刘秋平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太一农贸超市蔬菜区34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小红椒。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7月17日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共采购该批次小红椒20斤,销售价为10元/斤,货值金额200元。当日已全部售完,获得利润70元。商家于7月5日发布了召回公告,但由于该批次小红椒的购进日期与启动核查处置的时间间隔较长,小红椒属于生鲜蔬菜,无法长期保存,因此召回为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小红椒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来自种植环节。
整改情况: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实施召回措施;2、清查商品,今后将定期开展商品质量自查;3、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4、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严格查验供货商资质。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70元,处罚款5000元,共计5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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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