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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纳多多生活超市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11-0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A2023-01-J774953

产品名称:茄子

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纳多多生活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泗汾镇何田社区外一组7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给醴陵市纳多多生活超市,该超市负责人予以签收。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排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9月份从本地农户手中购买共购进茄子6斤,售价为1元/斤,货值金额6元。至本局检查时止,该批次茄子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立即发布和张贴了召回公告,公示期间无消费者联系商家退回产品进行后续问题的处理,实际召回数量为0。因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因此无法继续溯源。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造成茄子不合格的原因是由种植环节引起的,非经营环节导致。

整改情况:1、严格把控进货渠道,坚决不采购质量不明的食品。2、对购进的产品都要求附带检验报告与进货票据,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3、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较小,积极实施食品召回,系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9.6元并处罚款10000元,共计10069.6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