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醴享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食堂使用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11-1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147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11-1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P202311375
产品名称:青椒
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醴享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碧山村柞树湾组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醴享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不合格食品,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醴享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共购进涉案青椒20斤,除去抽样的12.6斤,剩余7.4斤已全部食用完毕,无库存。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发现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青椒产地土壤的问题。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严格把控进货渠道,坚决不采购质量不明的食品。2、对购进的产品都要求附带检验报告与进货票据,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调查,该公司是从醴陵市周记蔬菜批发部购进的,地址为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长庆农副产品大市场内45号门面。由于醴陵市周记蔬菜批发部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因此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3】042608号)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开具了进货凭证并提供了身份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