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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来龙门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11-1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147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11-1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A2023-01-J775702
产品名称:坛醋姜(蜜饯)
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来龙门超市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解放路东段6号
标称生产单位名称:醴陵市敢为先食品厂
标称生产单位地址:醴陵市沈潭镇鳌仙村华彩组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来龙门超市有限公司,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坛醋姜(蜜饯),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来龙门超市有限公司于8月7日从醴陵市恒丰食品商行购入该批次坛醋姜(蜜饯)共8公斤。9月25日前已销售了2.5公斤,销售额是74元。剩余库存5.5公斤已于9月25日被生产厂家召回。该超市立即发布并张贴召回公告,但由于购进时间与启动召回的时间间隔太长,顾客是流动散客,没有保留联系方式,因此召回为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不合格原因是厂家生产时操作不当,过量添加所致,非经营环节原因。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1、停止经营检验不合格的商品;2、清查库存并召回销售出去的不合格商品;3、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执行好进货查验制度;4、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5、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