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精选好又多超市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11-2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179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11-2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3041
产品名称:茄子
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精选好又多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李畋镇富里社区178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现场未发现该批次茄子,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停止经营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茄子6公斤,货值12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布并张贴了《召回公告》,但茄子的保存期短,购进的时间与启动核查处置的时间间隔较长,顾客购买后已经都食用完毕,因此召回为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不合格的原因来自种植环节,非经营环节导致。
当事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1、立即发布并张贴召回公告;2、组织员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学习培训;3、对店内食品开展自查,严格把控进货记录台账,进货时索要对方的相关资质,确保食品问题可有源头追溯。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茄子的供货商为个体户荣建平,地址为醴陵市长庆农副产品大市场48号摊位。但因为供货商荣建平未履行索证索票的义务,因此无法继续溯源。我局对荣建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索证索票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