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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敢为先食品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12-12 访问量: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A2023-01-J775702

产品名称:坛醋姜(蜜饯)

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来龙门超市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解放路东段6号

标称生产单位名称:醴陵市敢为先食品厂

标称生产单位地址:醴陵市沈潭镇鳌仙村湖尾组15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给醴陵市敢为先食品厂, 该厂负责人予以签收。执法人员责令其进行不合格原因排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7月28日共生产上述不合格产品50斤,销售价为7.5元/斤,货值金额为375元。至我所检查之日止,上述产品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当即张贴和发布了召回公告,公示期间无消费者联系商家退回产品进行后续问题的处理,实际召回数量为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浸泡生姜时食品添加剂搅拌不均匀。

整改情况:收到报告后,该食品厂对其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关措施,整改完成后,我局于11月16日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验收,经核查,该食品厂采取下列整改措施:1、停止生产不合格的产品;2、严格控制生产程序,改进工艺;3、按照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上述整改已经落实到位。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涉案食品货值较低,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十二节《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0元并处罚款8000元,共计805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