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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留仙寨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12-2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A2023-03-J363070

   产品名称:包装饮用水

 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留仙寨山泉水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板杉镇寨下村新铺组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醴陵市留仙寨山泉水有限公司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板杉镇寨下村新铺组

 

二、 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1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留仙寨山泉水有限公司,并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批次桶装水已销售完毕无法查封、扣押。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留仙寨山泉水有限公司于10月8日共生产桶装水80桶,成本价为2元/桶,销售价为3元/桶,至11月1日检查时止全部售出,共计货值金额240元,获利80元。调查期间上述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无法查封、扣押。厂家已发布召回公告,但售出后顾客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产生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水桶清洗消毒剂用量不足,水桶清洗不够彻底。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1、立即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加强食品安全意识;2、食品生产过程中加强关键点控制;3、立即对其公司生产的桶装水再次送样检测,经检验合格。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并积极实施食品召回,能积极配合调查,进行自查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80元并处罚款10000元,合计1008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