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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家乐食品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1-09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0137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1-0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4303231034543-S
产品名称:甜醋姜(水果制品)
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环脱氢乙酸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宜春市樟树市亿诚购物中心
被抽样单位地址:宜春市樟树市义成镇义中路30号
标称生产单位名称:醴陵市家乐食品厂
标称生产单位地址:醴陵市沈潭镇美田桥村飞机坪组36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给醴陵市家乐食品厂, 该厂负责人予以签收。执法人员责令其进行不合格原因排查,并立即向消费者发布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1日共生产上述不合格产品40斤,销售价为7元/斤,成本价为6元/斤,货值金额为280元,共获取利润40元。至我所检查之日止,上述产品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当即张贴和发布了召回公告,公示期间无消费者联系商家退回产品进行后续问题的处理,实际召回数量为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个人主观意愿添加导致的。整改情况:收到报告后,该食品厂对其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关措施,整改完成后,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验收,经核查,该食品厂采取下列整改措施:1、停止生产不合格的产品;2、严格控制生产程序,改进工艺; 3、按照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上述整改已经落实到位。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且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二)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0元,处罚款8000元共计804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