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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醴陵市果宝园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1-24 访问量: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检验报告编号:FS23100409021

产品名称:猕猴桃

不合格项目:氯吡脲

2、检验报告编号:FS23100409033

产品名称:桔子

不合格项目:联苯菊酯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果宝园水果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李畋镇南桥社区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果宝园水果店,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农产品水果,上述批次水果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果宝园水果店购进该批次水果猕猴桃15公斤,桔子15公斤,其中猕猴桃抽检共用2.112公斤,剩余12.888公斤全部销售;桔子抽检共用2.238公斤,剩余12.762公斤全部销售。因购买这两种水果的消费者为流动散客,顾客购买后均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两批次水果不合格的原因来自种植环节,非经营环节导致。商家整改情况如下: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2、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3、增强工作人员培训,加强进货渠道管理,严格进货查验,严把食品进货关。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两批次不合格水果采购自浏阳市湘东水果市场荷兴水果批发部,地址是浏阳市水果批发大市场14栋5-6号。我局已将该线索移送给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且积极配合整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