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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粤客隆精品生鲜超市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1-24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0337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1-2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FS23100588031
产品名称:老姜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粤客隆精品生鲜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浦口镇浦口村潭神组8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醴陵市粤客隆精品生鲜超市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并予以签收。执法人员责令该超市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排查、整改。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超市共购进不合格老姜7.5千克,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除抽取的样品外,上述剩余食品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发布了《召回公告》,由于时间间隔太久,顾客购买后均食用完毕,因此未能召回上述食品。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不合格的原因来自种植环节,非经营环节导致。当事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1、立即张贴召回公告;2、组织员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学习培训;3、对店内食品开展自查,严格把控进货记录台账,进货时索要对方的相关资质,确保食品问题可有源头追溯。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6.5元,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036.5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