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湘农供销社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1-29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0416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1-2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FS23100270008
产品名称:绿豆芽
不合格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湘农供销社生活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枫林镇黄獭嘴社区居委会刘家园组15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湘农供销社生活超市,并启动核查处置程序,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继续销售该批次绿豆芽行为,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超市上述批次绿豆芽共采购30斤,抽样抽取了4.8斤,其余25.2斤全部销售,没有库存。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购买对象为流动散客,公示期间无消费者联系商家退回产品进行后续问题的处理,实际召回数量为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通过排查,该批次绿豆芽不合格的原因是由种植环节引起的,非经营环节导致。整改情况: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实施召回措施;2、加强食品安全学习;3、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做好进货查验工作。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7.64元,处罚款5000元,共计5017.64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