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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湘农供销社生活超市经营兽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1-30 访问量: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FS23100270009

产品名称:泥鳅(淡水鱼)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湘农供销社生活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枫林镇黄獭嘴社区居委会刘家园组15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湘农供销社生活超市,并启动核查处置程序,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继续销售该批次泥鳅(淡水鱼)行为,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超市上述批次泥鳅(淡水鱼)共采购10斤,抽样抽取了5.54斤,其余4.46斤全部销售,没有库存。该超市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购买对象为流动散客,公示期间无消费者联系商家退回产品进行后续问题的处理,实际召回数量为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通过排查,该批次泥鳅(淡水鱼)不合格的原因是由养殖环节引起的,非经营环节导致。整改情况: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实施召回措施;2、加强食品安全学习;3、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做好进货查验工作。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该批次不合格泥鳅(淡水鱼)的供货商是醴陵市马如游龙水产品店,地址为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建中巷24号。但因为供货商未履行索证索票的义务,因此无法继续溯源。我局对醴陵市马如游龙水产品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该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同时当事人经营的绿豆芽在同次抽检行动中经抽检不合格,存在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对两个违法行为并案处理。对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与了行政处罚。

泥鳅(淡水鱼)方面,鉴于当事人对经营的该批次食品履行了法律规定义务,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和该批次泥鳅(淡水鱼)检验合格报告,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