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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马恋三角坪食杂商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2-02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0534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2-0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FS23100533041
产品名称:橘子
不合格项目:联苯菊酯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马恋三角坪食杂商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明月镇马恋居委会湾塘组15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橘子,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整改,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10月15日从醴陵市张再华水果店通过微信下单购进的,购进数量为1箱(20公斤),销售价格9元/公斤,货值为180元。除了被抽检的2.42公斤,剩余17.58公斤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布了召回公告,公示期间无消费者前来退货,因此召回为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橘子不合格的原因是来自种植环节,非经营环节导致。整改情况:1、严格筛选供应商。2、进货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3、建立食品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2.74元;
3、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合计5052.74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