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一家生鲜城南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2-06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0597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2-0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FS23100631009
产品名称:绿豆芽(散装)
不合格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一家生鲜城南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泉湖村泉湖塘住宅小区A栋2号-5号门面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绿豆芽(散装),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整改,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绿豆芽是当事人从醴陵市远航绿色食品加工厂采购而来,该店共采购绿豆芽(散装)5Kg,进货价格2.6元/kg,销售价格是3.96元/Kg,到检查之日,已全部销售,该抽检批次的绿豆芽销售额为19.8元,获利6.8元。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公示期间无消费者前来退货,因此召回为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绿豆芽(散装)不合格的原因是来自种植环节,非经营环节导致。整改情况:1、严格筛选供应商;2、进货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3、建立食品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8元,对当事人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5006.8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