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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湖南长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3-06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0857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3-0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A2023-03-J363068
产品名称:饮用天然水
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被抽样单位名称:湖南长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河西村曹家湾组11号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湖南长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河西村曹家湾组11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湖南长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饮用水,并进行原因排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湖南长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10月11日共生产200桶,其中抽检用7桶,销售了113桶,该批次水货值金额为800元,获利113元。厂家已发布召回公告,其中召回了80桶并已销毁,剩余的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产生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部分水桶瓶盖松动、清洗不彻底。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1、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2、立即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加强食品安全意识;3、食品生产过程中加强关键点控制;4、立即对其公司生产的桶装水再次送样检测,经检验合格。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并积极实施食品召回,能积极配合调查,进行自查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113元并处罚款10000元,合计10113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