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建宸高级中学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6-03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2709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6-0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4303240306639-S
产品名称:长豆角(豇豆)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建宸高级中学有限责任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办事处碧山村、万宜村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建宸高级中学有限责任公司,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不合格长豆角(豇豆),执法人员责令该商家进行原因调查并整改。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建宸高级中学有限责任公司共购进涉案长豆角(豇豆)34.2斤,当事人购进的34.2斤长豆角(豇豆)除去抽样的5.2斤,其余29斤全部使用完毕,该批次长豆角(豇豆)都是用于学校食堂热菜加工,所以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分析,发现不合格的原因来自种植环节,非餐饮环节导致。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立即展开自查,并积极整改清查相关食品。2、严格把控进货渠道,坚决不采购质量不明的食品。3、对购进的产品都要求附带检验报告与进货票据,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事发后当事人能积极进行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适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减轻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减轻情形。本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