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聚盛食品商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6-03 访问量: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4303240306650-S

产品名称:大青椒

不合格项目:啶虫脒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聚盛食品商行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碧山村红橡园2栋1层门面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聚盛食品商行,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不合格大青椒,执法人员责令该商家进行原因调查并整改。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聚盛食品商行共购进涉案大青椒20斤,已全部售出,无库存。商家已发布召回公告,但由于这批次大青椒的购进时间与启动核查处置的时间间隔较长,顾客购买后基本上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涉案不合格产品。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分析,发现不合格的原因来自种植环节,非经营环节。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严格把控进货渠道,坚决不采购质量不明的食品。2、对购进的产品都要求附带检验报告与进货票据,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事发后当事人能积极进行整改,实施食品召回、未造成危害后果,适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减轻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减轻情形。本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19.6元,并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共计5019.6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