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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喜洋洋超市商贸城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6-1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2863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6-1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4303240306589-S
产品名称:大红椒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喜洋洋超市商贸城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浦口镇贯古社区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大红椒,其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大红椒共购进175斤,货值503元。对于已售出的大红椒,当事人已在店内张贴《召回公告》,但由于启动核查处置的时间与抽样时间间隔太长,顾客已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不合格的原因来自种植环节,非经营环节导致。当事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整改情况:1、立即张贴召回公告;2、组织员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学习培训;3、对店内食品开展自查,严格把控进货记录台账,进货时索要对方的相关资质,确保食品问题可有源头追溯。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涉嫌构成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是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40元,并处罚款10000元,共计1014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