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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湘醴火夫餐饮店采购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6-11 访问量: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4303240307595-S

产品名称:辣椒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毒死蜱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湘醴火夫餐饮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长庆街道新都丽景保障性住房1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湘醴火夫餐饮店,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辣椒,该批次辣椒已使用完毕。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湘醴火夫餐饮店共购进了该批次辣椒共15斤,进货价为4元/斤,货值60元。由于该批次辣椒是餐饮店采购的食材,已用于菜肴,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不合格原因来自种植环节,非经营环节导致。当事人在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1、组织全体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及食品保管知识培训学习;2、专人负责进货,严格索票索证,农产品等及时索要相关的检验报告,严把食品质量大关,确保食品安全。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二十四【裁量基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和自由裁量权基准,本局决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