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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礼好水果零售生活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6-1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2873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6-1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4303240307522-S
产品名称:香蕉
不合格项目:吡虫啉、噻虫嗪、噻虫胺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礼好水果零售生活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孙家湾镇龙虎湾村樟树组31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其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1日从醴陵市水果市场5号门面购入香蕉44斤,进货价为2.7元,销售价为3.58元。采购时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至调查时止,该批香蕉已经全部销售,且无库存。商家立即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购买对象为流动散客,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不合格原因来着种植环节,非经营环节导致。当事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实施召回措施;2、清查商品,今后建立健全食品索证索票制度;3、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4、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38.72元,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共计5038.72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