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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沈潭镇佳香酒楼经营农药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6-1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2896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6-1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4303240306762-S
产品名称:辣椒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沈潭镇佳香酒楼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沈潭镇美田桥村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4月3日,我所核查处置人员将检验报告:4302340306762-S送达给醴陵市沈潭镇佳香酒楼,要求其分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并立即启动召回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8日从醴陵城内流动商贩购进10斤辣椒,进价为3.5元/斤,总计货值35元。当事人总共购进10斤辣椒,该辣椒经2024年3月8日监督抽样数量5.6斤,剩余4.4斤辣椒已由当事人工作餐和顾客食用完,无法实际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分析,该批次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原因可能是农产品种植户喷打农药时超量所致。
整改情况:1、停止购进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辣椒;2、严格把控食品安全,强化人员管理和培训,做好索证索票;3、定期对蔬菜等食材进行快速检测,确保餐饮安全。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5月6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醴陵市沈潭镇佳香酒楼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122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元,共计501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