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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有朋食品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6-13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2938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6-1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W202404390
产品名称:甘草姜
不合格项目:胭脂红
被抽样单位名称:萍乡市湘东区世纪联华生活市集(排上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萍乡市湘东区排上镇排上街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醴陵市有朋食品厂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醴陵市沈潭镇美田桥村张家桥组1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有朋食品厂,该厂负责人刘有明予以签收,并表示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启动召回措施,并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有朋食品厂于2024年1月13日生产40斤甘草姜产品,成本价为6.5元/斤,销售价为7.5元/斤,并于2024年1月20日将该批次产品发往了江西的经销商。当事人于2024年4月3日收到检验报告当日向经销商和消费者发布了召回公告,公示期间未有经销商和顾客退货,实际召回数量为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分析,该批次甘草姜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在对生姜进行着色时胭脂红搅拌不均匀所致。
整改情况: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停止生产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产品;2、严格把控生产过程,强化人员管理和培训;3、按照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做好台账记录;4、定期对产品送检,优化生产工艺。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查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款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 食品监督管理 第十二节《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元,共计504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