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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旺家食品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6-20 访问量: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4303240306614-S

产品名称:香蕉

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旺家食品经营部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滨江花园1栋28-29号门面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至醴陵市旺家食品经营部,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进行原因调查、制定相关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旺家食品经营部共购进涉案香蕉10kg,售价为7元/kg,货值70元。至检查时止,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商家发布了召回公告,由于购进时间与检查时间间隔太长,香蕉保鲜期短,顾客购买后基本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分析,发现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种植环节问题,非经营环节导致。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严格把控进货渠道,坚决不采购质量不明的食品;2、发布召回公告;3、对购进的食品都要求附带检验报告与进货票据,确保食品质量安全;4、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香蕉的供货商为醴陵市学萍水果店,地址为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金塔水果市场5号门面。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去到醴陵市学萍水果店进行溯源调查,发现该门面已转租给他人经营,已无法联系到学萍水果店的负责人。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开具了进货凭证并提供了身份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