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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广汇生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6-2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074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6-2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4303240307638-S
产品名称:小红椒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广汇生鲜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人民路A栋07门面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广汇生鲜店,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小红椒,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进行原因调查并整改。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广汇生鲜店共购进涉案小红椒12.5公斤,货值124.5元。已全部售出,无库存。由于购进时间与启动召回的时间间隔较长,顾客购买后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涉案不合格产品。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分析,发现不合格的原因来自种植环节,非经营环节导致。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严格把控进货渠道,坚决不采购质量不明的食品。2、对购进的产品都要求附带检验报告与进货票据,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小红椒的供货商是醴陵市余波食品经营部,地址是醴陵市阳三石街道中联湘东农副产品批发大市场12-13号。由于该供货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因此无法继续溯源,我局已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小红椒的销售者,而非种植者,不知道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