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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浦口镇中心学校采购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6-2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075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6-2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4303240306603-S
产品名称:红辣椒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浦口镇中心学校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浦口镇官山居委会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执法人员责令该学校食堂立即停止食用该批次不合格红辣椒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从醴陵市浦口镇四季发蔬菜配送中心购进该批次红辣椒62公斤,其中3.46公斤用于抽样检验,剩余的已经被学校食堂全部作成菜肴食用完毕。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不合格原因来自种植环节,非餐饮环节导致。当事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整改情况:1、组织员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学习培训;2、对食堂采购的食品及原材料开展自查,严格把控进货记录台账,进货时索要对方的相关资质,确保食品问题可有源头追溯。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红辣椒是从醴陵市浦口镇四季发蔬菜配送中心购进,由于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因此无法继续溯源。我局已于5月6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