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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敢为先食品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7-03 访问量: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FJ2403591

产品名称:水果姜片(话化类)

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上高县花园购物广场

被抽样单位地址:上高县锦江镇上高花园36栋117号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醴陵市敢为先食品厂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醴陵市沈潭镇鳌仙村华彩组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5日将《检验报告》FJ2403591送达给醴陵市敢为先食品厂,当事人现场予以签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表示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启动召回措施,并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7日生产了水果姜片(话化类)产品150斤。水果姜片(话化类)成本价为6.5元/斤,售价为7.5元/斤,总共货值金额1125元,利润为150元。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上述产品的生产记录,水果姜片(话化类)产品发给长沙经销商。当事人于2024年4月23日向经销商和消费者发布了召回公告,公示期间收到水果姜片(话化类)产品退货重量约40公斤,并将退货产品进行销毁处置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分析,水果姜片(话化类)产品甜蜜素项目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的时候工人没有将盛放姜片的原料桶清洗干净导致过量。

整改情况: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停止生产检验不合格的产品;2、严格把控生产过程,强化人员管理和培训;3、按照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建立健全台账记录;4、对产品进行送检,检验合格后方能继续开展生产活动。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款规定。2024年6月28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醴陵市敢为先食品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206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0元,共计1019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