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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株洲市鸿明创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7-04 访问量: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J202404034

产品名称:小鱼小虾(熟制水产制品)

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鸿明创盛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板杉镇流碧桥村大屋组旧耿境小学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株洲市鸿明创盛食品有限公司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醴陵市板杉镇流碧桥村大屋组旧耿境小学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6日将《检验报告》SJ202404034送达给株洲市鸿明创盛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现场予以签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表示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启动召回措施,并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4日生产了满堂鸿福牌小鱼小虾(熟制水产制品)9瓶。成本价10元/瓶售价为12元/瓶总共货值金额108元,利润为18元。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上述产品的生产记录,当事人于2024年5月16日向经销商和消费者发布了召回公告,公示期间未收到退货产品,因此召回为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分析不合格原因在于原材料储存不当。

整改情况: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批次的小鱼小虾2、组织全体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3、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加强进货渠道管理、原材料储存使用、厂区环境卫生、生产过程等关键点控制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08元,并积极实施食品召回,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8元并处罚款10000元,共计10018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7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