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青云学校食堂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8-19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3997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8-1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P202410773
产品名称:青椒
不合格项目:啶虫脒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青云学校食堂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瓷城大道邓光塘43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青云学校食堂,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青椒,执法人员责令该学校进行原因调查并整改。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青云学校食堂共购进涉案青椒46.5公斤,除抽样的7.4公斤外,其余39.1公斤已全部食用完毕,无库存。由于该批次青椒都是用于加工成热菜供学校师生食用,因此无法召回涉案不合格产品。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分析,发现不合格的原因来自种植环节,非餐饮环节导致。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严格把控进货渠道,坚决不采购质量不明的食品。2、对购进的产品都要求附带检验报告与进货票据,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青椒是从醴陵市壹口鲜生鲜店购进,由于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因此无法继续溯源。我局已于6月6日对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警告处罚。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