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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一家生鲜超市白兔潭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8-28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4118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8-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报告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J202410733
产品名称:小台芒(芒果)
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一家生鲜超市白兔潭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社区车站组白兔潭综合大楼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一家生鲜超市白兔潭店,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一家生鲜超市白兔潭店于2024年5月8日共购进该批次小台芒(芒果)共15.2公斤。商家于6月6日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购买对象为流动散客,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无消费者联系超市退回商品。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小台芒(芒果)不合格的原因来自种植环节,与经营环节无关。
整改情况:1.严格把控进货记录台账,调取生产方的相关资质,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2.对在食品销售区按时公示农产品检验报告,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小台芒(芒果)采购自长沙市雨花区星盛水果商行,我局已于2024年8月27日将该线索移送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积极配合调查,进行自查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6.68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