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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湖南安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8-28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4128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8-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报告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P202405011
产品名称:无骨鸭掌
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被抽样单位名称:湖南安芝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黄甲村四宜组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湖南安芝食品有限公司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黄甲村四宜组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湖南安芝食品有限公司,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责令该厂家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湖南安芝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投料生产该批次无骨鸭掌100袋,其中24袋无偿提供给抽检机构用于抽检,15袋已销售往零售点,剩余61袋已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厂家于6月6日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购买对象为流动散客,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无消费者联系厂家退回商品。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无骨鸭掌不合格的原因是新进员工对食品生产流程制度不熟悉,将未辐照杀菌的产品与成品混放,导致半成品流入市场。
整改情况:一、加强对员工食品生产流程及食品安全的培训。二、完善生产流程记录,保证出厂质量。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案货值金额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整改,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十九的裁量基准,我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无骨鸭掌产品61袋;
三、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5元,并处罚款15000元,合计罚没款15045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