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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家万红食品商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8-29 访问量:次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4148
-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8-2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40045
产品名称:小台芒
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家万红食品商行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板杉镇七里山村得胜和组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并予以签收,执法人员要求其查找原因、进行整改。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5日从长沙市红星蔬菜批发大市场流动摊贩处购进小台芒10斤,进货销售价格均是12元/斤。销售总额120元。当事人在店外张贴了《召回公告》,由于该批次小台芒购进的时间与核查处置启动时间间隔较长,至本局检查时止,当事人已经将上述批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完毕,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来自种植环节,非经营环节导致。
该店于2024年8月13日提交整改报告,具体措施是: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2、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加强食品安全意识;3、食品经营过程中加强关键点控制;4、今后购进产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索取产品合格检验检测报告。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处5000元罚款。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9日